第一条 总则
为推动西乡塘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在西乡塘区注册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升西乡塘区整体创新能力,加快城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结合西乡塘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1、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同在西乡塘区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当年经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奖励额度
当年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三年期满后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2.5万元。
第四条 申请奖励提交材料
(1)西乡塘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请表;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需提交原件审核);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需提交原件审核)。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奖励时间:每年5月10日—20日受理上年度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材料。
(二)受理部门: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学技术局。
(三)初审: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审批及资金拨付: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经西乡塘区科学技术局报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西乡塘区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西乡塘区科技局根据国库中心支付流程拨付企业奖励金。
第六条 资金监督检查
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追缴其所获资金,并依法追究企业责任,列入失信名单。
第七条、其他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本办法由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