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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广州市花都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导读:广州市花都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创新.....

广州市花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广州市花都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花都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产业集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花都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内容与标准

第二条 高企认定奖励。对当年经花都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通过广东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认定奖励。

第三条 规上高企奖励。支持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与质量,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四上”(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下同)企业库的,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研发总量奖励。对当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上一年度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给予额外奖励。企业申报金额在1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20万元,5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之间的额外奖励40万元,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额外奖励70万元。

第五条 创新标杆奖励。奖励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创新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对经市级及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第三方)首次认定的种子独角兽(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的未来独角兽、高精尖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科研攻关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牵头申报各级重点研发计划,通过“揭榜挂帅”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联合攻关解决本区重点发展领域“卡脖子”问题,对成功立项的项目按上级扶持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龙头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获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认定为省重点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认定为市重点实验室、市高水平企业研究院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双创大赛奖励。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参加全国赛并获得奖金的,给予100%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加广东赛并获得奖金的,给予50%配套、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参加广州赛并获得奖金的,给予20%配套、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花都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市外企业整体搬迁至本区并在本区设立独立法人主体的,可享受本办法所述各奖励项目。享受本办法奖励资金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奖励资金予以退回。具体申报事宜,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申报指南。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含上级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条 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本方案奖补所需资金在年度区绿色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符合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审核后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相关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情况,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奖励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资格,已取得的奖励资金必须全数退回花都区财政,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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